问题:我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收到的2%的手续费,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单位收到的这部分返还的手续费如果再发给办税的个人或者财务的几个人,是否算作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算作福利,发给单位其他个人或者发给所有员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不享受财税[1994]0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暂免征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