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及时申报缴纳车船税。因此,纳税人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车辆证明和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作为完税的证明,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6月至12月已缴纳的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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