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在业务往来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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