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如果在12月发放12月份的工资,计税的汇率应为11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如果在09年1月初发放工资,计税的汇率应为12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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