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必须符合289文件规定的“资本公积金”的规定,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