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明确规定: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所说的“企业年金”符合以上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全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自然,按照规定,单位在分配到 个人账户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