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委托代征技术合同酬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4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对个人取得技术酬金性质收入按4%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对个人取得的技术酬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大地税函〔2006〕144号文件下发之前,原已按4%缴纳完个人所得税的技术酬金再分配的,无需再重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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