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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酬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04-17 15: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你好: 我公司在08年以前,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发的(大地税发[1998]13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技术合同提取酬金的手续,并全额上缴了个人所得税。我单位技术服务酬金是按照收入进帐情况分比例提取的,已办理技术合同提取酬金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技术服务还有发生,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按以前规定继续执行,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委托代征技术合同酬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4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对个人取得技术酬金性质收入按4%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对个人取得的技术酬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大地税函〔2006〕144号文件下发之前,原已按4%缴纳完个人所得税的技术酬金再分配的,无需再重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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