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人应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得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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