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政府规定比例)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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