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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额度是多少?

2009-04-17 15: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新的额度是多少?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41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8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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