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不超过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为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的限额内,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2008年1月-3月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抵顶下期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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