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附:《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具体指哪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如果您两处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纳税;如果您在另一所学校不任职,只是临时讲课(兼职)取得的收入应单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并按规定还应自行申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如果您在两处学校都是受雇任职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您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