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8] 62号文件规定: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吉地税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提示:第一条规定,是指在这次重大灾害中,有重大损失的个人,第二条规定,对灾区人民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是指对个人向灾区捐赠所得,按照规定可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我省可全额扣除。具体要求请参照(国税发[2008]5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