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7 阅读次数: 823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回复:根据京地税个[1998]65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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