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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为吸收存款支出的超额利息能否扣除

2009-04-17 15: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咨询描述:农村信用社为吸收存款,采取股金的形式,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分红按照一年期定期储蓄利息支付利息,请问,农行对这部分利息应代扣利息税吗?支付的这部分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 规定: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因此,您描述的情况只要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则应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支付的这部分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75-123661反映相关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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