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对于个人从事剧本创作,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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