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文件规定的捐赠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的捐赠款没有在捐赠当期的收入中申报扣除,可以重新申报更正。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系统“自查”功能中重新申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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