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不,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如果您从投资企业的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归还,就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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