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单位董事长具备此条件,取得的工资、年薪是否可不纳所得税,文件中还有其他特殊规定吗?
答复内容:如果您单位董事长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条件,取得的工资、年薪免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涉税事宜,请您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