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的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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