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的规定,个人转让非住宅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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