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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党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09-04-17 15: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1、公司有些员工捐出一个月的工资以特殊党费的名义为地震捐款,这部分款是不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缴纳07年企业年金,税法允许按照工资总额的4%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想问08年缴纳07年年金,是按照08年工资总额的4%还是07年工资总额的4%? 3、企业表彰部分出租车驾驶员,想给奖金以资鼓励,但是这些司机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只是租赁出租车营运牌照,我想问这部分奖金是否可以直接列入成本税前扣除?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无年金的税前扣除规定,只规定了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目前尚未出台具体扣除标准和比例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机不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向其发放的奖金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税发〔2008〕60号和大地税函〔2008〕9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计算捐赠当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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