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如果该人是因退职,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部分,按照国税外函[1998]021号和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的规定,应当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和国税发[2000]7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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