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律师所采用分成方式进行分配的,其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30%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1)剩余的70%是否可以扣除起征点2000元;(2)剩余的70%可以税前扣除保险金和公积金。(3)律师应纳税所得=当月总收费额*70%-起征点2000元-保险金-公积金,这样计算是否正确?例如:律师月收入1万元,每月缴纳保险费600,公积金400,那么该律师当月应纳税的部分就应当是10000*70%-2000-600-400=4000元,是否这样计算。
答复: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也许税前扣除30%的办案费用,余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以你所举的例子,律师当月取得分成收入10000元,当月单位及个人缴存的“三险一金”都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如下:[10000×(1-30%)-1600-(600+400)]×15%-125=535元。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