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私营企业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将自然人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股东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扣缴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