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财税〔2008〕62号和国税发〔2008〕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凭捐赠专用票据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捐赠前,企业已发放工资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应根据个人的捐赠数额重新计算应扣缴员工个人的税款,在6月份申报期时按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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