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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