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提示: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对上述投资者(或业主)2008年计算全年个人所得税时,前两个月按1600元计算;后10个月按2000计算,共计23200元,而不是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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