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提示:对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按标准内据实扣除的,只是标准有了新变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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