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生活补助和困难补助就是福利费和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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