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吉地税函[2006]5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予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
一、对于职工按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月发放的困难补助应与当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一次性发放的困难补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次性困难补助数额较大,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提示:根据此文件规定,这部分补助应并入到“工资、薪金”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一次性发放并额度较大,可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