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个人取得的保险无赔款奖励应分别按以上两种情况处理。“其他所得”直接×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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