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于运动员因奥运会、残奥会比赛获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规定外,对北京奥组委和“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等单位向运动员支付的奖金及其他奖赏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