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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工资时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2009-04-17 15: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单位下属一全资子公司,规模较小,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子公司所属人员人事管理关系归我单位集中管理,工资由我单位代垫直接发放,其相应社保也由我单位统一代垫缴纳。(期末统一结算清偿)。该子公司个人所得税应由我单位缴纳还是该子公司自行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下属的一全资子公司人员的工资由贵单位代垫直接发放,应以支付所得的贵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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