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件规定:获取劳务报酬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上述两个文件的的理解应该是:中介公司收取您的费用能出具合法的凭证后,这部分允许在所得中扣除。但对于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从您的收入中再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不得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