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吉地税发[2006]5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示:对于您所述的情况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核定比例,在吉地税发[2006]56号第三十五条明确: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因此,您如何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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