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个人以固定资产评估值投资入股,对于评估增值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在投资入股时,如果双方确定的价格高于原价的部分,属于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后实施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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