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designtimesp=9682>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的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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