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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柜台员工个人所得税需要上场代扣吗

2009-04-17 15: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们是一家商场,现将一部分柜台出租,并与对方签定租赁合同。签定合同的对方是个人(非个体工商户)。具体操作方式是,每月对方的营业款统一由我们商场代收,每月底我们按合同规定扣除租金,余额付给对方。

  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是必须代扣代缴对方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必须代扣代缴所得税,属什么所得,以什么为计税依据?如何计算?

  另,根据税法规定,有几种情形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局申报。其中一种情形是:取得应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问,我们的这种经营方式,是否可以依据此条税收规定而由对方自行申报?

  答:你好。

  首选回答你的第一个提问,即你单位是否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适用什么税目计算纳税。

  仅仅从税收法律规定上分析,你单位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从你的提问中可以看出,你单位只是代个人收取营业款并在扣除有关租金之后将营业款还付给个人,也就是说你单位只是代收款,而不是税法是所规定的所得的支付人。因此,从法律上讲,你单位并不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但是,有一种可能会使你单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那就是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你单位将柜台普遍出租给个人并代收营业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对方便等的特点而与你单位协商签订代扣代缴税款协议,通过合同的形式使你单位成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那么承租你单位柜台从事经营的个人应当按照什么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按照税法的规定,其最可以适用的税目就是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所得:(一)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其中第(三)点并不强调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必须是个体工商业户,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和登记。也就是说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时,即使应该领取而实际并未领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那么仍然应当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课税。

  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有两种计算征收方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如果是查账征收,那么其计税依据即为个体工商业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如果是核定征收,则其计税依据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

  现在再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即承租你单位柜台的个人是否需要申报。对于这一个问题,我们在上文其实已经有所涉及,即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委托你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你单位也同意并且与税务机关签订了扣缴税款的协议时,那么你单位就成了委托扣税义务人。此时,承租你单位柜台的个人一般不需要再行进行纳税申报了。但是按照规定,如果他们的年生产经营所得超过了12万元,那么在年末则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其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如果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未委托你单位代征税款,或者虽然想委托你单位代征税款,但你单位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那么此时,你单位也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此时,个人经营者就属于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不仅必须每个月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而且在年终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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