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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扣除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是否可以补扣

2009-04-17 15: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单位2004、2005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两险一金”)未按规定缴纳,2006年我单位一次性补扣职工2004、2005年度“两险一金”并予以缴纳。而2004年、2005年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我单位是按照未扣除“两险一金”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对2004年、2005年由于未扣除“两险一金”而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以后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也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两险一金”以实际缴付的未超过规定的标准金额为税前扣除标准,由于你单位2004、2005年度未缴付“两险一金,”因此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两险一金”。对于事后补缴的“两险一金”,也不能在以后月份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补扣。这是因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你单位补缴“两险一金”的当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两险一金”仅为当月按规定实际缴付的部分,补缴部分超出了规定标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你单位2004、2005年度由于未扣缴“两险一金”而“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可以申请退还,也不能从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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