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吉地税函[2004]10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与任职受雇有关,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是因介绍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一次性奖励,其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根据以上文件,应看奖金是企业给的还是政府及所属部门给的,如果是政府及所属部门给的,则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给的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