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提示:此文件对您的情况说明的很明确,您如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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