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缴的不超过计税工作总额6%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4%以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和5%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以上数字均含本数),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示:请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