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个人所得税辅导 > 正文

职工旅游费用报销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2009-04-17 15: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我单位带销售人员出去旅游,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旅游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企业带销售人员出去旅游,相关的费用应当按以上文件分别按不同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