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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附加扣除费是否适用每个人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个人所得税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减1600元并扣除相关的工资附加后,计算个人所得税,那么工资附加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看到有的规定说,扣除附加部分的标准是3200元,是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与此同时,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例规定的可以附加减除费用条件的,可以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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