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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中奖”是否需交个人所得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消费中奖”已成为越来越多商家的促销手段,消费者获奖后应该按“偶然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税,且主办促销活动的商家还负有代扣代缴获奖者个税的义务。

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出台政策明确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非经常性的、非本人意志行为的、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现金、赠品等其他偶然所得时,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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