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个人所得税辅导 > 正文

转增资本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转增资本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税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