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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时个税的确定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从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时,扣除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按期将两处所得合并,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如张某2006年1月份由一内资A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内资B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该人工资1000元和3000元,按派出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个人从外方取得的工资收入每月向派遣单位交款3000元。则

  B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3000-1600)X10%-25=115元,

  A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1000X10%-25=75元,

  张某于下月持A、B企业工资、薪金收入和完税凭证原证,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1000 3000-1600)X15%-125-(115 7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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