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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视同分红是否仅在盈利的情况下才适用?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该规定是不是只有在企业盈利的前提下才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并没有企业必须盈利这一前提。因此,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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