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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逾期取利息能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本人于2002年10月在我市建设银行办理了3年期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款业务。因我工作忙,没有在2005年10月份及时进行支取,至2006年2月,已超过支取期限4个多月了。昨天,我到建设银行去支取这笔教育储蓄时,建行的工作人员说,因我的教育储蓄逾期支取了,所以便不能再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政策。请问,建行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9-30国务院令第27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09-14国税发[2005]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2005-11-15国税发[2005]182号)第十条第二款“逾期支取教育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逾期期间的利息征收利息税”之规定,只要你办理的储蓄业务符合教育储蓄的条件,并且提供了储户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所在学校开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对原定存期内的利息,银行应该给予利率和免予扣缴利息税的优惠政策。而对于超过前述原定存期期间的储蓄,银行则应按你实际支取该储蓄之本金和利息时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该部分逾期的利息所得,应当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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